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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熱處理程序,係指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除以電熱加熱,且以氣冷或水冷之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熱處理程序,係指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除以電熱加熱,且以氣冷或水冷之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針對金屬加熱及冷卻過程可能產生之燃燒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及油煙等之空氣污染問題,加以管制。其中水冷處理作業,係指單純以水作為冷卻之媒介,因只產生水蒸氣而未造成污染,故予以排除。

依來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屬熱處理程序使用之水溶性淬火液,倘其主要成分確為醇類高分子聚合物,則非屬前揭之水冷處理作業,仍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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