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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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四)二氧化硫監測設施之性能規格規定,排放標準小於 100ppm 者,RATA 之相對準確度應≦15%。另依本署公告之「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硫抽取式自動檢測方法-非分散性紅外光法、紫外光法、螢光法」規定,全幅最低可選擇為 200ppm 且採樣系統校正時偏差需在±5%全幅以內,如依據方法執行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硫檢測,全幅設定為 200ppm 時,自動測定檢測設備容許之採樣系統偏差為±10ppm 。
二、本案○○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該公司採用濕式脫硫設備(FGD )去除煙氣中二氧化硫時,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濃度可能降至 20ppm以下,故每季執行 RATA 時,其相對準確度常大於 15% 。另透過標準氣體、採樣系統等誤差,對低濃度二氧化硫排放而言,極易造成量測值與比對值相差過大而致該次比對結果無效。
三、由於本案二氧化硫測值偏低,係屬特殊個案,RATA 性能規格值得參照前揭二氧化硫自動測定檢測設備容許之採樣系統偏差±10ppm ,請貴局依權責認定。另本署將於後續修正前揭管理辦法,檢討低濃度二氧化硫之相對準確度性能規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