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10條第3款規定,焚化爐進行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檢測時,於定期檢測前7日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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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焚化爐進行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檢測時,於定期檢測前 7 日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本項規定係為由當地主管機關於業者進行焚化爐定期檢測時同時進行監督檢測事宜,以確認其檢測係依該標準第 7 條規定之操作運轉條件進行。
二、本案經查該公司確已於本署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事先登錄預定檢測時間,該公司應誤認戴奧辛定期檢測程序與一般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程序相同,而以電子網路申報方式辦理,倘其所提檢測報告書相關內容經貴局審查符合規定者,則貴局得予以核備。另亦請貴局要求該公司,未來應確實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辦理煙道排氣中戴奧辛定期檢測相關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