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署93年5月28日環署空字第0930037881號公告「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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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本署 93 年 5 月 28 日環署空字第 0930037881 號公告「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相關規定,有關本署委託政府其他機關辦理事項,為前揭公告指定工業區內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核、核發及展延事項,合先敘明。
有關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因廠址遷移、原廠停止營運等因素,欲辦理許可證註銷事宜,其受理權責疑義,因本署前揭授權事項並未包含註銷許可證權責,故本案許可證註銷作業時,仍應由原發證單位受理辦理並鍵入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資訊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