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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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但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 10 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上述規定主要目的係避免工程進行期間,逸散粒狀物造成空氣污染。另依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全阻隔式圍籬係指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半阻隔式圍籬係指離地高度 80 公分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二、本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新建工程中,使用每片 0.3 平方公尺 ABS 板之組合圍籬,片與片接合之間隙為 2 公分,經核與上述規定不符,該公司應將 ABS 板之間隙填補,或以其他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