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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四百公噸/月以上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排放之各種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一般係為將可燃性廢棄物經由破碎、分選、乾燥、混合添加劑及成型等過程製造成燃料,函詢以廢橡膠輪胎破碎、研磨成橡膠粉後,提供作為輔助燃料者,其與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並不相同,故不適用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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