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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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前項公告主要係針對光電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中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無機酸及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以增光片、塑膠保護膜、UV 膠等原料,經塗佈、貼合、乾燥等程序進行增光片加工製造,符合前揭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三、另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本案增光片倘係為液晶面板相關之材料或元件者,則應符合前揭標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