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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2批及第6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資本額大於3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四、以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者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四、以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該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廠之不鏽鋼處理程序,倘係以草酸(最大年用量為 6 公噸)及潤滑粉作為不鏽鋼表面之潤滑劑,且草酸總實際用量未達 20 公噸/年以上者,則與前揭公告之製程條件不符,非屬前述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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