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本署94年9月6日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該項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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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4 年 9 月 6 日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該項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
二、本案廚餘經高溫蒸煮再利用程序,倘廚餘係由事業所產生者,則符合前揭公告條件之蒸製製程,應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