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公告事項一、(二)規定,礦物、土石之堆置體積在1,000立方公尺以上或不滿1,000立方公尺,但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加強管理,而未具備下列設備或措施之一,而有散布粒狀污染物情形者:1.堆置於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建築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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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公告事項一、(二)規定,礦物、土石之堆置體積在 1,000 立方公尺以上或不滿 1,000 立方公尺,但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加強管理,而未具備下列設備或措施之一,而有散布粒狀污染物情形者:1.堆置於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建築物內。上述規定,主要目的係避免礦物、土石於堆置期間,無有效之防制設施,造成粒狀物逸散,導致空氣污染之情事發生。
二、前述所稱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建築物,係指具阻絕功能,不使粒狀物逸散之建築物,未限定其為具屋頂且密閉之室內堆置場所,惟仍應視礦物、土石堆置之面積、高度;堆置之物質種類及特性等因素,依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認定。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公告事項一、(二)規定,礦物、土石之堆置體積在 1,000 立方公尺以上或不滿 1,000立方公尺,但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加強管理,而未具備下列設備或措施之一,而有散布粒狀污染物情形者:1.堆置於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建築物內。上述規定,主要目的係避免礦物、土石於堆置期間,無有效之防制設施,造成粒狀物逸散,導致空氣污染之情事發生。
三、前述所稱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建築物,係指具阻絕功能,不使粒狀物逸散之建築物,未限定其為具屋頂且密閉之室內堆置場所,惟仍應視礦物、土石堆置之面積、高度;堆置之物質種類及特性等因素,依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