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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惡臭及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生質柴油製造程序,以廢食用油為原料,經與甲醇、觸媒鹼進行酯化反應及蒸餾等過程製成產品;另其飼料用油脂製造程序,亦以廢食用油為原料,經蒸餾(脫臭)作業,製成產品,該 2 製程所使用之廢食用油倘係屬事業廢棄物,則與前揭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程條件相符,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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