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所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係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對其實際污染行為人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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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所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係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對其實際污染行為人進行處分。另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之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
二、本案受處分對象楊梅○○鎮農會係接受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委託,辦理公糧收儲、保管、加工等業務,兩者具契約承攬關係,該會於作業現場進行穀物加工,且無有效之空氣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而有散布空氣污染物之情形者,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其違規主體宜認定為獨資形態之工商廠場,應以工商廠場之裁罰額度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