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其中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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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其中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本項公告係針對清潔用品生產程序中,可能產生之粒狀物或揮發性有機物,進行規範。
二、本案○企業社以天然椰子油、椰子粉、純鹼及過碳酸鈉等原物料進行清潔用品生產程序,因純鹼與過碳酸鈉已涉及化學合成反應,符合前揭規定,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