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焚化爐於啟爐時應啟動助燃燃燒器迅速提升爐溫後,方得進行廢棄物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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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7款規定,焚化爐於啟爐時應啟動助燃燃燒器迅速提升爐溫後,方得進行廢棄物投料。該款對於投料溫度並未有需達 850℃(或本案特別核准之 750℃)以上始可投料之規定,而係依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之實際操作情形,在適當溫度下開始投料(如大型焚化爐大部分係在溫度 450℃-500℃ 投料),藉由廢棄物高熱值將二次燃燒室溫度提昇到 850℃以上,而正常操作運轉時即應依規定維持在 850℃以上或經核准之 75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