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8款針對既存製程定義指出,既存製程為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製程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8 款針對既存製程定義指出,既存製程為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製程。但既存製程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製程論。另依同標準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因變更而新增之污染防制設備應符合新設製程之排放標準。但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設立之污染防制設備仍適用既存製程之排放標準。
二、本案該公司倘因部分揮發性有機原物料用量增加,致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變更條件情形之一者,則其新增之污染防制設備應符合新設製程之排放標準,但倘其為95 年 1 月 5 日前已設立之污染防制設備者,則仍適用既存製程之排放標準;另本案該公司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否應進行變更或異動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