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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本項公告條件主要針對該項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酸、鹼性氣體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0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本項公告條件主要針對該項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酸、鹼性氣體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聚光膜主要應用於光電產業,係屬光電材料之一,其製造過程為於 PET 膜表面塗上膠液,該上膠作業已符合前揭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之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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