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章(第3章,製程排放管道)適用對象為石化製程之排放管道,但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之製程不適用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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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本章(第 3 章,製程排放管道)適用對象為石化製程之排放管道,但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之製程不適用本章規定。
二、貴轄○○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廠)油漆化學製造程序(M01 及 M02)等 2 製程屬前揭標準所定義之石化製程,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本署業於 95 年 1 月23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30099 號函(諒達)釋在案,合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