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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95年1月5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其中挖土機、打樁機、推土機、堆高機、洗、掃街車等,係屬列舉項目,不在列舉項目之固定污染源引擎,符合前揭公告條件均屬公告對象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 95 年 1 月 5 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其中挖土機、打樁機、推土機、堆高機、洗、掃街車等,係屬列舉項目,不在列舉項目之固定污染源引擎,符合前揭公告條件均屬公告對象。

二、所詢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吊車(起重機)查屬前揭公告所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定義範圍,即應符合該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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