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光電業因製程變更,其新增或既設之污染防制設備應適用之排放標準相關疑義,本署業於95年5月25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39029號函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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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有關光電業因製程變更,其新增或既設之污染防制設備應適用之排放標準相關疑義,本署業於 95 年 5 月 25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39029 號函釋在案。
二、倘其製程已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則該既存製程即應以新設製程論,其所新增之污染防制設備應符合新設製程之排放標準,惟原有污染防制設備仍適用既存製程之排放標準。本案排放標準適用之認定原則,係依製程變更而非依防制設備之設立日期而定。
三、另有關製程異動但未涉及變更時所增設之污染防制設備應適用之排放標準乙節,倘該製程確未達變更情形者,則其增設之污染防制設備仍適用既設製程之排放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