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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刷作業程序,係指從事凹版以外之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者,但僅使用水性油墨者,不在此限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刷作業程序,係指從事凹版以外之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 5 公噸以上者,但僅使用水性油墨者,不在此限。前項公告主要係針對印刷程序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制。

二、本案公私場所以油墨、異丙醇等原料,從事平版印刷程序,因其所使用之油墨含有機溶劑,且其年用量已逾前揭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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