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上述公告內容,主要係針對該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平面背光源(無汞冷陰極燈管)製造程序,以銀膠、氧化鋁、螢光粉及玻璃粉末等為原料,於鈉玻璃基板進行網印、乾燥/燒結、排氣封止及模組組裝等程序,製成成品,該製程與前揭公告製程條件不同,非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