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本項規定係為規範公私場所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下進行操作,以確保其空氣污染物排放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二、本案該公司倘因產能變動幅度較大,致其部分污染防制設備於較低產能條件下將暫停運轉時,則該公司得於許可核定範圍內,就其可能之製程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運轉操作情形,並提出於產能及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條件較低時之空氣污染排放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之證明等,進行許可異動申請並登載入許可證核定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