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依其工程類別、工期、工程合約書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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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規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依其工程類別、工期、工程合約書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前項工期起算日之計算,應依申報開工日期起算。但於開工前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查獲已施工者,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計算並認定其工期起算日:
(一)屬依法需取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開發(挖)許可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照者,以其執照核發日期、領照日期或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工備查日期為起算日。
(二)屬依法不需取得前款執照或許可者,依下列原則自主管機關查獲之日起往前計算工期之起算日:
1.屬地上層之工程,每層最多以 90 日計算。
2.屬地下層之工程,每層最多以 120 日計算。
3.屬建築法規規定之開挖整地、倉庫、煙囪或圍牆等其他雜項工程,最多以 180 日計算。
4.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計算方式。
二、○○畜牧設施雞舍新建工程,係為工程完工申請補照,相關執照難以確認施工期程,請貴局本於權責再予詳細查明,或依前揭收費辦法第5 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