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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係為藉由規範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液體燃料成分之源頭管制方式,減少空氣污染情事,並非針對製程操作條件進行管制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係為藉由規範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液體燃料成分之源頭管制方式,減少空氣污染情事,並非針對製程操作條件進行管制。

二、本案因前揭公告內容係針對固定污染源使用燃料成分進行管制,不應因固定污染源之操作、運轉頻率條件而排除,仍屬前揭公告規範之對象。另倘該類固定污染源欲使用超過限值或種類之液體燃料等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貴局提出使用許可證之申請,俟取得使用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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