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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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本項規定主要係針對石化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依來函所附原料及產品資料所示,倘該公司係以化學合成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或體外檢驗試劑等藥品製造者,因其產品非屬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石化產品或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合成纖維原料等,則非屬前揭石化製程之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