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七批「橡膠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或廢橡膠為原料,經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從事橡膠製品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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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七批「橡膠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或廢橡膠為原料,經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從事橡膠製品之製造者。僅從事膠合、硫化者,不在此限。
」其主要管制係針對橡膠製品製造程序產生之臭味及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其製程需涵括前述自素練或混練、壓延、成型及硫化各項加工程序之橡膠製品製造程序,始需申請許可證。
二、有關所詢本署公告第七批橡膠製品製造程序之公告條件疑問,依前揭說明,因該批公告主要係針對包含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各項加工程序之橡膠製品製造程序進行管制,即業者製程應同時包含前述所有程序,始符合前揭公告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