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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刷電路板作業程序,係指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且具有黑氧化、電鍍、外層線路形成、防焊(綠)漆印刷或鍍(焊)錫等製造程序之一者,但僅從事裁切、鑽(鉆)孔加工或組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刷電路板作業程序,係指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且具有黑氧化、電鍍、外層線路形成、防焊(綠)漆印刷或鍍(焊)錫等製造程序之一者,但僅從事裁切、鑽(鉆)孔加工或組裝作業者不在此限。另公告第四批及第七批之印刷作業程序,則係指從事凹版印刷或凹版印刷以外之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 5 公噸以上者。但僅使用水性油墨者,不在此限。前述各項公告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制。

二、本案依來函所附資料,該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之印刷加工及補線加工等作業,其製程並非屬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此外,該公司印刷加工作業之油墨使用量倘僅為 24kg/年,亦未達前揭印刷作業程序之公告條件,則其無須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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