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應每季進行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各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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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應每季進行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各進行一次。另同辦法附錄九(九)1.規定,當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大於信賴係數絕對值,且監測數據未有無效數據情形時,自監測設施具有前述情形之該小時開始,至下一次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小於或等於信賴係數時之該小時為止,監測數據應乘以偏移校正因子。
二、倘公私場所進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時,出現前述需進行偏移校正因子修正時,除需重新提出月報表,及加註出現偏移校正因子值、時間外,並自該次執行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後一小時開始所有監測數據均應乘以偏移校正因子,直至下一次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小於或等於信賴係數時之該小時為止,故其即時、日報表需依規定進行偏移校正因子修正。
三、另倘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每季執行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時,皆出現偏移校正因子,依前述規定,每月提報之偏移校正因子係指最近應實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計算之偏移校正因子,並加註時間,俾利作為判定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