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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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二、本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聚醯胺樹脂製造程序,以化學或操作產製聚醯胺樹脂,與前揭石化製程定義相符,其製程排放管道之排氣應符合該標準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