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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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亦即前揭標準之管制對象,包括石化工業製程之上游、中游及下游廠商,其中石化上游及中游廠商,包括石化原料業、化學肥料業、人造纖維業、合成樹脂及塑膠業等,而石化下游廠商,則包括油漆業、清潔用品業、人造纖維紡織業、針織業、橡膠製品業等。
二、本案所詢 A 工廠以樹脂、有機溶劑等,混合製造油性塗料或水性電著塗料等程序,因其製程已屬前揭標準所定義之石化製程,即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