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液晶顯示器之生產者,但僅從事壓接或貼合等物理加工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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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液晶顯示器之生產者,但僅從事壓接或貼合等物理加工作業者,不在此限。前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該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無機酸及其他空氣污染物等,加以管制。
二、本案該公司以 TFT 玻璃,經裁切、注入液晶及清洗等程序,從事液晶玻璃面板製造,並非僅為從事壓接或貼合等物理加工作業,且製程中使用之聚氧烯烷基醚類非離子界面活性劑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定義之揮發性有機物,應依規定申請前揭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