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400頓/月以上者,均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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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頓/月以上者,均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此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
二、本案○○資源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高溫加熱滅菌、物理處理、化學處理及熱處理等方式處理感染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及廢顯定影液,並將其再利用製成熱塑性的廢塑料、有價混合貴金屬及含銀金屬之產品,其熱處理方式及再利用程序已符合前揭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