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93年5月31日公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第6點規定,營建工程施工工期跨93年7月1日者,93年7月1日以後工期之費率,依本公告費率辦理
要旨
貴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函詢該公司應否徵收營建工程空氣 污染防制費疑義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函詢該公司應否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 95 年 9 月 18 日 D 北施字第 0950906104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 93 年 5 月 31 日公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第 6 點規定,營建工程施工工期跨 93 年 7 月 1日者,93 年 7 月 1 日以後工期之費率,依本公告費率辦理。但依原申請開工時之公告費率計算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較本公告費率計算之費額為低者,適用申請開工時之公告費率。前揭規定業已針對營建工程適用之空污費費率予以規定。
三、本案所詢營建工程施工工期跨 93 年 7 月 1 日者,其辦理空污費結算時,倘依原申請開工時之公告費率計算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較修正公告費率計算所得之費額為低者,該公司得選擇適用舊公告費率,並得辦理減免。本案請 貴局查明確認後逕復該公司。
正 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副 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施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