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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95年4月6日公告自96年1月1日起,公私場所具水泥窯等10項固定污染源者,依規定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1次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公私場所具水泥窯等 10 項固定污染源者,依規定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 1 次。前揭規定,主要係針對易產生戴奧辛排放之固定污染源,要求其進行定期之戴奧辛檢測,俾利公私場所了解其排放情形,並加以防制,以減少戴奧辛排放。

二、本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倘係以石膏、爐石及水泥熟料為原料,經水泥磨研磨後,製成水泥,製程無水泥窯設備者,則非屬前揭公告應定期檢測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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