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93年12月22日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之冶煉,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以下,且其資本額大於3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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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3 年 12 月 22 日公告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之冶煉,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公斤/批以下,且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另顏料化學製造程序,則係指從事各種有機染料、顏料、二氧化鈦顏料、天然樹脂漆、合成樹脂漆、烤漆、噴漆、底漆、特殊機能塗料、水性塗料、油性塗料或印刷油墨之生產者。
二、以鋅錠經熔解爐熔融氣化後,氧化產生氧化鋅之製程,倘其產品氧化鋅係作為顏料用途,則該公司應申請前揭顏料化學製造程序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惟倘其係以金屬冶煉為主,則應申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之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