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95年1月5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符合前揭公告條件者均屬本公告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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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 95 年 1 月 5 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符合前揭公告條件者均屬本公告之適用對象。
二、有關氣渦輪發電機組係指以燃煤、燃油或燃氣為燃料,將燃燒後之氣體送入渦輪發電機發電之機組,因其發電方式與前揭公告對象之發電用引擎或內燃機引擎原理不同,本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之氣渦輪發電程序非屬該公告之適用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