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一點及第三點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其中包括安全採樣平台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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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一點及第三點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其中包括安全採樣平台等設施。又本署發布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規定,既設固定污染源應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該標準規定。另公告自 96 年 1月 1 日起,火化場等 10 項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 1 次,以了解其戴奧辛排放情況。
二、本案既存污染源倘係屬前揭應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設置安全採樣設施;如非屬前揭應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之固定污染源,得免設置,惟主管機關認為有進行戴奧辛檢測之必要時,亦可要求該公私場所依規定設置安全採樣設施,未依規定設置者,再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