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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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另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上述規定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進行管制。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二廠之液晶面板研磨加工程序,以合成樹脂為原料,黏貼於液晶面板電極部,以形成保護膜,倘其非以塗佈、去塗佈方式為之,則與前揭公告之製程條件不符,非屬前述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又該製程非屬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之製造,非屬前揭標準適用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