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於本(95)年4月6日公告自96年1月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於本(95)年 4 月 6 日公告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前項公告主要係針對焚化或工業高溫製程之燃燒不完全,或於含氯化學製造程序中產生副產物戴奧辛之排放,進行管制。
二、本案該公司利用含銅污泥及廢棄物進行銅二次冶煉程序,符合前揭公告條件,應依規定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