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銅箔基層板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樹脂、玻璃纖維及銅箔為原料,經浸泡、乾燥、組合或熱壓等程序,從事銅箔基層板之製造者,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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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銅箔基層板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樹脂、玻璃纖維及銅箔為原料,經浸泡、乾燥、組合或熱壓等程序,從事銅箔基層板之製造者,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
二、本案該公司以基層銅箔、甲基喀酮、4.4 二胺基二苯醚、聯苯四羧酸二酐、對苯二胺等原料,經塗佈、乾燥、捲取、分條等程序,生產 2層軟性銅箔基層板之製造程序,經查其所使用之甲基喀酮、4.4 二胺基二苯醚、聯苯四羧酸二酐、對苯二胺等有機物係屬合成樹脂成份,惟倘其製程未使用玻璃纖維為原料者,則與前揭公告條件不符,毋須設置甲級專責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