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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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本項規定主要係針對石化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所詢膠帶製造工廠,以丙烯酸-2 -乙基己酯、丙烯酸、乙酸乙酯、正庚烷等製造壓克力膠,另以甲苯、環氧樹脂、溴化環氧樹脂等原物料進行樹脂類產品等製造程序,前揭兩項製程均符合前揭石化製程之定義,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