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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皮革整理程序,其公告條件為從事各類動物皮或獸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整、或上漆(或上臘)等製程之生產者,本項公告條件係針對皮革整理程序包括前揭各項製程之ㄧ者,均屬之且管制之重點為該製程所產生之臭味及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皮革整理程序,其公告條件為從事各類動物皮或獸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整、或上漆(或上臘)等製程之生產者,本項公告條件係針對皮革整理程序包括前揭各項製程之一者,均屬之且管制之重點為該製程所產生之臭味及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以動物皮革為原料,從事水性及油性噴漆塗層、晒乾製程,業已符合前揭公告條件,屬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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