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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四小時內修護時,應於故障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檢具修護措施及預定修護完成日期,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四小時內修護時,應於故障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檢具修護措施及預定修護完成日期,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辦理。因此公私場所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發生故障時,依前揭規定辦理報備者,免於處分。

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廠 SK1 汽電共生機組,據該公司 95 年 11月 6 日函所述,係因 O2 儀器異常檢出值不穩定及偏移現象,致造成監測數據超過排放標準,並非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發生故障,該公司依前揭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向貴局報備應屬誤解。至於該公司倘確因儀器異常造成監測數據超過排放標準,將視為無效數據,應併入前揭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計算其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是否符合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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