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備註一至三規定,營建工程依其工程污染特性及排放狀況,予以區分六大工程類別,並訂定不同之收費費率,而「費率」之「月」,係以30日計,「費基」之「工期」單位則以日曆天計,即包括工作天與非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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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備註一至三規定,營建工程依其工程污染特性及排放狀況,予以區分六大工程類別,並訂定不同之收費費率,而「費率」之「月」,係以 30 日計,「費基」之「工期」單位則以日曆天計,即包括工作天與非工作天。另基於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針對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中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徵收,倘營建工程因故暫停工,並已進行相關污染防制措施致未產生任何粒狀污染物之污染,且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者,方同意其停工期間不需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即工期之日曆天僅得扣除報經地方主管機關並認定為無產生任何粒狀污染物之虞之停工期間。
二、本案○○鎮公所於合計工期時,將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全國性選舉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佈放假三項自工期扣除,倘該公所自行扣除之工期,未依前述規定辦理,並提供相關無污染之證明資料,則不得自工期扣除,仍應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