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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製造程序,係指以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等為原料,經漂白、染色、印花或定型等處理程序,從事印染整理之作業者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製造程序,係指以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等為原料,經漂白、染色、印花或定型等處理程序,從事印染整理之作業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制。

二、本案該公司以玻璃為原料,經槽窯熔解、抽絲製造玻璃纖維,再經整經、漿紗、併經、織布、退漿、添加介面活性劑等程序,從事玻璃纖維布之製造程序,倘其與前揭印染製造程序所使用之原料或製造程序不相同者,應非屬印染製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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