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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依本辦法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同類別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本辦法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同類別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項單位或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

二、來函所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証明其專責人員於 95年 6 月底尚於該公司任職,惟於 95 年 3 月 13 日即已辦理勞保退保。前揭辦法中雖有規定需有勞、健保資料同意書提供查詢,但並未規定僅以勞、健保資料做為在職與否之判定。請貴局本於權責查明該公司原專責人員於 95 年 6 月底時,是否仍確實於該公司任職,再據次認定其是否符合前揭辦法第 13 條規定專責人員有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申請變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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