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93年5月31日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二:營建工程排放總懸浮微粒,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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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 93 年 5 月 31 日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二:營建工程排放總懸浮微粒,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附表。附表中「其他營建工程」,規定非屬建築(房屋)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及區域開發工程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均屬其他營建工程,另規定其費率係依工程合約經費計算。
二、依來函所述營建工程以雜項執照興建廠區設備架台及 7 座桶槽,倘其施工工法及方式非屬建築房屋工程及上述幾項工程,則應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中之「其他營建工程」,其費率係依工程合約經費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