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4點第2項規定,倘無法在8D/2D條件設置適當採樣孔時,採樣孔位置得設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1.5倍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0.5倍於管道直徑距離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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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 4 點第2 項規定,倘無法在 8D/2D 條件設置適當採樣孔時,採樣孔位置得設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 1.5 倍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 0.5 倍於管道直徑距離處。依本款設置採樣孔前應提書面資料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另依同規範第 7 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前述內容業已明確規範未能依規定設置採樣孔時得採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可之替代方案。
二、有關光電業之防制設備前端採樣孔設置未能符合 8D/2D 或 1.5D/0.5D 規定之替代方式建議案,因各公司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採樣設施等設置狀況不一,無法有統一替代方法,而應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