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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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前揭標準之適用對象,除石化製程須符合廢氣燃燒塔、製程排放管道、設備元件、廢水處理設施,與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等規定外,石化製程以外之一般公私場所仍應適用其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之規定,且前項製程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設備元件及廢水處理設施皆有其適用對象之排除條件。
二、本案該公司以丙二醇甲醚、乙酸丙二醇單甲基醚酯、醋酸等為原料,經蒸餾純化進行前述酯類、醚類及醋酸製造程序,因丙二醇甲醚、乙酸丙二醇單甲基醚酯、醋酸皆為有機化學品,已符合石化製程之定義,即應符合前揭排放標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