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0條規定,焚化爐處理量達4公噸/小時以上、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處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者,至少每1年應定期檢測1次;焚化爐處理量未達4公噸/小時者,至少每2年應定期檢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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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0 條規定,焚化爐處理量達 4 公噸/小時以上、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處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者,至少每 1 年應定期檢測 1 次;焚化爐處理量未達 4 公噸/小時者,至少每 2 年應定期檢測 1 次。另規定焚化爐於辦理定期檢測前 7 日,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每次檢測結果應於檢測後 60 日,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檢測報告書。
二、○○電廠之小型廢棄物焚化爐,前次定期檢測於 93 年 12 月 14 -15 日辦理,本次定期檢測應於 95 年 11 月 15 日至 96 年 1 月15 日間辦理,該廠業於 95 年 12 月 5 日提報因傳動機構故障延後辦理檢測,惟迄今尚未完成修復致無法進行檢測。本案該廠應於修復完成後開始運轉並儘速完成檢測,倘該爐經評估停用者,則無需辦理本次定期檢測。

